各县区应急局,钦州港区安监局,各工贸企业:
根据《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工贸行业督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局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日对全市工贸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按照执法检查方案,对19家工贸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中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各抽查4家,钦州港区抽查3家,检查出安全隐患320项,责令限期整改16家,立案处罚15家,未立案4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和指挥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或者投资人。本次执法检查,只有5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场,其余14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均不在场,不在场的主要负责人无法对自己的履职工作情况进行汇报。这些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够提供主要负责人参与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材料;没有2019年主要负责人检查记录或图片;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的七项职责材料不全。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经查,大部分企业成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仍有一些企业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分工不明确和职责不清等问题。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材料不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管理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都要按照要求办理“三同时”相关手续。经查,大部分企业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专家或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未形成书面报告;有些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储罐没有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有些企业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有些企业占用消防通道。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5月1日施行,于2019年9月1日重新修订施行。《办法》的发布施行是企业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经查,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企业有限空间、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对是否存在有限空间等作业场所一无所知,预案发布前未进行论证或评审。
(五)安全隐患自查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一项基本制度,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具体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经查,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整改记录不全,没有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签字,对上级部门的责令整改项目、整改存档材料不全。
(六)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对上述人员和员工的培训要求作了具体规定。经查,大部分企业未将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2019年培训,企业对员工培训记录不全,甚没有记录培训内容和具体时间。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抓好隐患整改工作。被检企业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将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加重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2020年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三同时”、应急预案、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培训等内容进行检查。请本次未被检查的工贸企业于2020年2-5月按照《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见附件)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自检自查书面材料备存。2020年6-12月,请县区应急(安监)部门按30%比例抽查工贸企业,严格执法程序,按规定进行处罚。
请各县区将本《通报》转发至有关企业,并做好转发登记工作。市应急局联系人:黄永琉,联系电话:3689989,电子邮箱:qzsaj@163.com。
附件: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