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9450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8日 |
| 标 题:钦州市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钦州市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政务办发〔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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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工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意见征集反馈信息。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政策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材料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解读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的政策背景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新旧事项差异、特色亮点等。解读形式要有两种以上(文字解读、图文解读或音频视频解读),可以采取政策简明问答、网络问政、政策进社区、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解读。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钦州市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钦州市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钦州市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决策依据 | 计划出台 决策时间 |
1 | 钦州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 |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2〕15号); | 第一季度 |
2 | 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 第一季度 |
3 | 钦州市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 钦州市投资 促进局 | 1.依据《钦州市“壮产业”攻坚实施方案》精神; | 第二季度 |
4 | 公布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钦州市自然 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二季度 |
5 | 钦州市犀牛脚中心渔港港章 | 钦州市农业 农村局 | 《犀牛脚渔港港章》于1988年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县级钦州市)批准并颁布施行,施行年限较长。1994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后,渔港主管部门和港章批准机构发生了改变,且随着地区、行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该部港章在渔港经济区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已不适应现代渔港发展和管理需要。 2022年7月10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79 号),要求全区2013 年之前发布的港章,原则上均需重新修订,按“一港一章”的模式完善渔港基础管理文书。 | 第三季度 |
6 | 钦州市龙门一级渔港港章 | 钦州市农业 农村局 | 《龙门渔港港章》于1987年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县级钦州市)批准并颁布施行,施行年限较长。1994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后,渔港主管部门和港章批准机构发生了改变,且随着地区、行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该部港章在渔港经济区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已不适应现代渔港发展和管理需要。 2022年7月10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79 号),要求全区2013 年之前发布的港章,原则上均需重新修订,按“一港一章”的模式完善渔港基础管理文书。 | 第三季度 |
7 |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 | 第四季度 |
8 | 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 | 钦州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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