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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钦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在《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起草了《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qzsg2558868@qinzhou.gov.cn。
2.电话:0777-2558868。
3.传真:0777—2558890。
4.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行政审批局2楼(邮政编码53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考《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政务服务涵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钦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实体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活动。
(拆分原《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把涵义和事项范围分别说明,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拆分原《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非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基本原则]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组织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参考《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财政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系统建设及运维、专项工作经费(政务公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监管、勘验评审等)、勘验业务用车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政务服务工作高效开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统筹做好便民服务中心(站)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推行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工作。
(参考《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 改革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八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机构,包括各级承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
(二)制定本级各项政务服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心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
(四)对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
(五)受理申请人对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六)承担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评先评优、绩效考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反馈选派单位;
(七)对下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参考《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及《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原部分职责内容调整至第三章政务服务及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职责] 政务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二)编制、公布本机构的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扎实、熟悉政策业务的在职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证及送达办理结果等职责;
(四)加强政务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组织上岗前培训;
(五)在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六)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联合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属牵头部门的,负责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
(七)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八)在本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作为进驻窗口的首席代表并实行AB岗制度;
(九)对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参考《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及《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原部分职责内容调整至第三章政务服务及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驻窗口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负责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受理本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行政相对人填写提交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二)根据本机构授权,对不需要机构领导决定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审批的,督促本机构其他职能科(室、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根据本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四)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机构;
(五)接受申请人的咨询、申请,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将本窗口办理的事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
(六)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
(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机构的工作衔接;
(八)完成本机构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参考《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及《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原部分职责内容调整至第三章政务服务及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一条[事项目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务服务机构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
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实施清单标准化]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编制完善本级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统一实施清单相关要素,实现实施清单相关要素跨地域、跨层级统一。按照上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8号))
第十三条[事项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机构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外,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告知后申请人仍不按要求补正材料的,经释明申请人坚持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申请的,政务服务机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参考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 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政务服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中介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用一律由政务服务机构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参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第五条、《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认证办理] 配合建设全区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对已建的身份认证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对接,统一入口、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查询、统一收付、统一邮寄、统一评价。
(参考《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六条[数据安全]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数据安全和保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第十七条[电子印章]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使用自治区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政务服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第十八条[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自治区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参考《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方案》第六条第五款)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便利化]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特色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服务:
(一)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群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二)对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或者需现场检验的审批事项,提供上门服务;
(三)通过预约、轮休等办法,合理提供错时、延时、节假日等服务。
(参考《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漳州市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十七条,《信阳市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十一条[定制服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磋商、并联审批等定制服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
(参考《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信阳市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下沉办理]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深化拓展“跨省通办”“全区通办”“同城通办”等“异地通办”模式,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将办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实现就近办理;需要上报流转的事项,可以实行代办或者帮办。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道)。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兜底服务]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确保办好一件事解决“一类事”,对企业、群众办不成的问题进行分类、分级响应,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参考党的二十大报告:“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钦州市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
第四章 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
第二十四条[审管分离]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实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按规定成立集中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集中审批部门承担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并对其行使的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策标准制定、按期编制或修订行业规划(含专项规划)、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配合承担工作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解读、信息共享、文件及数据推送等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行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审管联动,集中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同步共享。集中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参考《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第二十二条;《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7〕162号))
第二十五条[审管协同] 划转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集中审批部门做好与上级业务系统对接、专用电脑、各类专业设备和密钥的授权和制式证照使用的交接工作;协调组织集中审批部门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审批业务培训和会议。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口上级部门提供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领,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制式证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集中审批部门统一印制。
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审批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执行意见;需要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培训的,应当邀请集中审批部门参加。
(参考《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评审勘验]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设立行政审批专家库。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审批事项,应当随机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的,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由集中审批部门组织实施。鼓励开展远程勘验、视频勘验和电子勘验。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原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事项划转后继续由其实施。需行政机关实施,但集中审批部门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继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审批部门具备条件的,应自行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参考《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印章使用] 集中审批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
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认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集中审批部门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参考《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第十二条、《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八条[许可改备案的办理] 新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包含在上级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批复范围内的,由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实施,不在原批复范围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已划转集中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转为非许可事项的,划归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补正。
(参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协同性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 事项划转前审批事项形成的档案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保管,集中审批部门需要调档、查档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集中审批部门承接划转事项后形成的档案由集中审批部门保管,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批事项卷宗的管理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批档案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参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第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场所按照国家、自治区“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对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政务服务中心,制定计划分步进行升级改造;不满足扩建、新建条件的,可探索多级共建共享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建设,推行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由单一办事大厅向集智慧办事、宣教互动、公益服务、“市民客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政务综合体”转型升级。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第三十一条[事项进驻] 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场所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经征求上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参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协同性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派驻人员要求] 派驻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定岗在一年以上,派驻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全部安排在编人员进驻窗口的,非在编人员占比不能超过派驻人员总数的40%,并逐步提高在编人员比例。因特殊情况派驻的在编工作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优秀指标,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优秀比例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送选派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依据;在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时间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参考《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政务服务工作集体及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奖励,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着装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统一规范,佩戴工作标识,接受群众识别和监督,每两年至少配发一次服装及工作标识。如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及时给新增人员配置着装。
政务服务机构有统一制服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着制服。(参考《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事项的撤销或停止] 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参考《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
第三十七条[政务评价]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审批服务满意度测评、定期回访等社会评价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便民服务专线12345或者“桂通办”平台等方式,对政务服务工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参考《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政务监察] 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开展电子监察,办理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督促政务服务机构对办理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参考《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十九条[职务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条[诚信责任]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或者在告知承诺时承诺不实的,市、县(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联合发展改革、行业监管等部门纳入申请人失信信用记录;依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将申请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稿)》对于信用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钦政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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