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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2025-08-05 16:10     来源: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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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7月18日,我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海洋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信访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就《钦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了意见。根据截止日期的反馈意见,并与有关单位沟通对接,形成了《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市发展改革委

逾期未反馈意见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无修改意见


3

市财政局

无修改意见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修改意见


5

市行政审批局

无修改意见


6

市城市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7

市公安局

无修改意见


8

市司法局

逾期未反馈意见


9

市审计局

无修改意见


1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修改意见


11

市卫生健康委

无修改意见


12

市海洋局

无修改意见


13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逾期未反馈意见


14

市市场监管局

逾期未反馈意见


15

市民政局

逾期未反馈意见


16

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未反馈意见


17

市国资委

无修改意见


18

市水利局

无修改意见


19

市林业局

逾期未反馈意见


20

市税务局

无修改意见


21

市信访局

逾期未反馈意见


22

市教育局

第三十二条“被搬迁户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住宅房屋搬迁需要转学的,由城区征地机构出具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搬迁户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就便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建议修改为:“被搬迁户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住宅房屋搬迁需要转学的,由城区征地机构出具证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被搬迁户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就便入学原则统筹安排有学位的学校接收就读。”

予以采纳

23

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点中的“2020年11月3日前按国家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相关政策认定为合法,但在2020年11月3日后擅自加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房屋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的,按重置价的50%进行补偿;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住宅房屋面积超过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修改为“2020年11月3日前按国家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相关政策认定为合法,但在2020年11月3日后未经批准擅自加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房屋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住宅房屋层高不超过4层的,按重置价的50%进行补偿;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住宅房屋面积超过450平方米、住宅房屋层高超过4层的部分,不予补偿;”

部分采纳

24

钦南区人民政府

建议在“第六条 城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中增加“组织开展征地搬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联合审查论证”一项内容。

不予采纳

建议将第七条第(二)点中的内容修改为“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征地搬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第(三)点“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中的方案是工作方案还是收储方案。将第(七)点中的内容建议修改为“拟订征地就业人员、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不予采纳

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六)点中的内容修改为“原籍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迁出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宅基地住房,因婚姻投靠父母的成年继子女”。

不予采纳

25

钦北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统筹协调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予以采纳

第七条(九)”发出履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或履约催告书;”修改为“(九)会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发出履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或履约催告书。”

不予采纳

第八条(一)协助开展…… ;(二)协助征地…… ;(三)协助拟定…… ;(四)协助调查……中的“协助”修改为“组织”

不予采纳

第十二条“项目用地获得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后……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若提存补偿款产生费用则将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修改为“项目用地获得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后……建议市成立调处小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若提存补偿款产生费用则将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修改为“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征收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具体递减政策由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奖励费用待被征土地净地交付项目前期业主后支付。”修改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配合做好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工作并交出土地的,按青苗种植面积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青苗所有权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奖励费用待青苗清场后支付。”

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由城区征地机构组织清理;经依法通知……由城区征地机构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提存,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法予以处理。”修改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清理;经依法通知……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提存,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法予以处理。”

不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城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修改为“在本办法实施后,征收土地需要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就业安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不予采纳

第二十七条 “对无法提供合法性产权证的,被搬迁户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合法性认定……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审认定”修改为“被搬迁户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合法性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建议增加合法性认定程序,明确组织合法性认定主体。

不予采纳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住房安置人员且均未曾生育……可预留一个安置指标。”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住房安置人员,在住房安置资格审核截止时间前已怀孕的,凭钦州市范围内二等甲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留一个安置指标:(一)夫妻一方为住房安置人员,双方均属初婚且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二)再婚夫妻一方为住房安置人员,子女随父(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曾取得住房安置的;(三)夫妻一方为住房安置人员,在住房安置资格审核截止时间前已怀孕的,且有钦州市范围内二等甲级公立医院出具妊娠诊断证明的”

不予采纳

26

社会公众

第二十五条就业安置人员资格确定应严格履行申报调查、审核、公示、确认、公告等程序。

不予采纳

第十六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格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

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等补偿费用,归农户个人所有。

不予采纳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中的第三十八至四十四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应明确各部门职责

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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