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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2024-09-30 22:50     来源:钦州市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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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回复意见 是否采纳 备注
1 市密码管理局 建议为确保涉密项目信息安全保密,节约项目建设费用,加快项目建设审批效率,对于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涉密项目,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不予采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相关规定,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4.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上述两份文件均未针对项目总投资大小提出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
2 市委网信办 建议将P10第三十二条“对于经网信、保密、公安等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再安排维护经费。”修改为“对于经市大数据发展局、网信、保密、公安等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再安排维护经费。” 采纳 修改为“对于经网信、保密、公安、大数据等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3 市中级法院 一、建议将P2第四条中的“范围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升级、开发和服务等”修改为“范围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升级、开发服务等”。
理由:不是所有涉及信息化服务都要列入本办法,如法院的无纸化办案服务等,虽然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办案提供服务,但该服务主要内容只是采购收转、扫描、卷宗整理,归档等服务,此类服务建议不列入本办法,因此建议只明确开发服务即可。
采纳
二、建议将P3第六条中加上自治区已明确由其统建系统,配套硬件由各地建设的项目,不需要再“进行项目申报前,征求自治区对应主管部门意见”。 采纳 经与市中级法院协商,修改为“各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前,应先征求自治区对应主管部门意见或提供自治区相关建设要求文件,对于自治区层面已统一建设或计划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各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申报建设。”
4 市财政局 一、建议将P3第八条“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意见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为:“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联合市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意见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修改理由:规范表述。
采纳
二、建议将P6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每年计划下达各预算单位的各类信息化建设和运维资金进行统筹,统一列入市大数据发展局部门年度预算”修改为:“市财政局对每年计划下达各预算单位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和新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运维资金进行统筹,列入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修改理由: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管理,列入公共专项大数据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已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要求编制单位预算。
部分采纳 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修改为:“市财政局对每年计划下达各预算单位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设备采购资金及运维资金(已完成采购并签订合同的除外)进行统筹,列入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建议将P6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申请”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项目建设和新建项目运维经费申请”。
修改理由:新建项目的运维与项目建设所需费用打包申报,信息化项目进入常态化运行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列入单位预算。
部分采纳 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及项目运维经费申请”。
四、建议将P6第十八条“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按照‘过紧日子’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经费金额进行核定”修改为:“市大数据发展局联合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按照‘过紧日子’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经费金额进行核定”。
修改理由: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参与项目建设经费金额核定。
采纳
五、建议将P6第十九条“对已经批准纳入计划但没有实施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作核销处理”修改为:“对已经批准纳入计划但没有实施的项目预算,经其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通过盘活方式收回财政总预算”。
修改理由:规范表述。
采纳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市融媒体中心、市档案馆、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科协、市侨联、市社科联、市贸促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海洋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接待办、市机关服务中心、市园区办、市地方志办、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市滨海新城管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开投集团公司、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钦州高新区管委无修改意见。
    市委办公室、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浦北县电话反馈无修改意见;截至通告期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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