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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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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页第二章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改为“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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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交通运输局 |
1.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审管分离]……集中审批部门承担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审管分离]……集中审批部门承担划转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 2.建议将“条二十五条[审管协同] 划转行政审批等事项时,……。”修改为:“条二十五条[审管协同] 划转政务服务事项等事项时,……。” 3.建议将“第二十八条[许可改备案的办理] 新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修改为:“新增或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承接并实施,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
1.2.3不采纳。 |
1.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桂政函〔2022〕78号)等文件精神,划转至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的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不是集中审批部门的审批职责。 3.根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协同性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要求:新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包含在上级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批复范围内的,由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实施,不在原批复范围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已划转集中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转为非许可事项的,划归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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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第二章第七条“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修改为“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
不采纳。 |
办法中的财政保障涵盖的是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开展政务服务工作,而党群服务中心除政务服务工作之外还有别的工作内容,其他工作并非属于政务服务工作内容,其他工作的财政保障无需在此办法中予以明确。而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见》(国发〔2022〕5号):(二)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统一各地区设立的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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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灵山县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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