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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关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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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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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第1页倒数第1行“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成功的,按每家高新技术企业0.5万元的标准对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建议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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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钦州市财政局 |
1.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表述“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其它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其它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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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表述“对首次通过广西“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对新认定的广西“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后补助,其中:对首次通过广西“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
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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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市科技局发文征求了灵山县人民政府等20个部门意见。灵山县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钦州高新区管委等9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市石化产业发展局、市投资促进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和高新技术局、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委等9个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
第一次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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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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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建议原文第九条“已获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和机构同期内不能重复申请市本级其他有关财政性奖励资金”修改为“已获得本政策资助的企业和机构同期内不能重复享受市本级其他相同类型的财政性奖励资金”。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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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财政局 |
建议原文第一条增加资金用途的相关表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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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统计局 |
建议原文第二条规范“规模以上企业”专业用语,建议改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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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司法局 |
建议原文第十条“2013年11月15日印发的《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44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此前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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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和高新技术局 |
建议原文第三条加大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扶持力度,由“50万元”改为“100万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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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石化产业发展局、市投资促进局、钦州高新区管委、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委,市税务局等17家单位无修改意见。 | |||
第二次专题会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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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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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第六条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相关奖补表述修改为“奖励”。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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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和高新技术局 |
建议在“第二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内容中增加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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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局、市石化产业发展局、市税务局、钦州高新区管委等13家单位无修改意见。 | |||
第三次专题会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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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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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建议继续用之前的标题,修改后的高新技术产业一般不用培育而是用发展,且范围更广,文件内容倾向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原标题更贴合实际。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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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司法局 |
1.建议题目改为“钦州市关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这样更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写法,题目更能对应文本内容。 2.建议增加相关名词解释。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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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和高新技术局 |
建议第三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等科研机构。”改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等科研机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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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5家单位无修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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