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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1750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标  题: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及时撤人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应急发〔2023〕25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及时撤人规定》的通知

2023-10-23 18:00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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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现将《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及时撤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及时撤人规定

为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3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及时撤人条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责任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尾矿库“头顶库”应发布应急广播,并组织下游居民及时疏散。

(一)地下矿山

1.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碎块掉落、淋水量增加等大面积冒顶征兆的;

2.揭露地下暗河,或者发现与地表水连通的岩溶通道的;

3.地压在线监测区域2组及以上测点出现红色预警的;

4.井下出现强烈震动、岩石爆裂声响、矿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5.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6.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急剧上升,距离井口或防水堤顶部不足1米,或者矿区地表大面积塌陷,或者周边河道突然断流的;

7.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水叫、雾气,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的;

8.探放水过程中钻孔水量、水压突增且无法控制,积水从钻眼溃出的;

9.水仓水位骤增,中央变电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险的;

10.井下发生明火或阴燃,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11.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内无法恢复通风的;

12.塌陷范围以外的洪水进入塌陷区的;

13.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

14.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二)露天矿山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2.采场边坡岩体发出开裂或被剪切挤压声响的;

3.采场边坡、排土场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预警的;

4.采场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小型崩塌等滑坡征兆的;

5.排土场内部土层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6.冬季采场路面冻胀开裂产生明显裂缝,或者雨雾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的;

7.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尾矿库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2.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3.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坍塌的;

4.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放射状裂缝,或者出现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5.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预警的;

6.回采尾矿库坝前大面积坍塌的;

7.库区及周边出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兆的;

8.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二、建立及时撤人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际情况,制定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具体方案,细化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具体实施流程,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明确责任人和各相关部门职责,理顺撤人程序,确定撤人路线。

三、严格落实及时撤人工作

(一)当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矿山企业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报告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

(三)非煤矿山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造成事故。

(四)所有生产、建设的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并全程参与应急演练,同时做好演练效果评估和预案修订工作。

(五)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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