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1750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
| 标 题: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应急发〔2023〕2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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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现将《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
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
为有效提升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防灾避险和应急管理水平,确保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及时、责任清晰、叫醒精准、响应有效、防范到位,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35号)要求,制定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机制。
第一章 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职责
第一条 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设在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根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类型及等级,在台风、暴雨、山洪、地震等恶劣天气和极端自然灾害条件下,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叫醒”“响应”联动工作,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视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组织市本级会商研判,对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防范要求。
第二条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叫醒”“响应”联动机制运行业务培训和督导,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重大风险应急体系和能力建
设,持续完善“叫醒”“响应”方式方法,确保信息覆盖全区域。
第三条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通知本级政府负责人、灾害影响区域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矿山企业负责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及调度,及时上报灾害防范处置情况等,对辖区矿山法人、矿长、注安师等“关键少数”,要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建立电话、短信、工作微信群等“叫应”渠道。
第四条 各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向属地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法人、矿长、注安师、值班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人员信息(需包含姓名、职务、电话等),相关人员变化调整后要及时向上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在矿山内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作业区域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作业人员能第一时间收到指令。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和重大信息报送制度,关注预警信息和群众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自然灾害预警后,要保持24小时信息共享和及时联动。
第二章 会商研判和信息报送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在重大风险“叫醒”“响应”联动工作启动后,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开展会商研判和应急调度,依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局部区域突发极端自然灾害及出现重大事故征兆时,第一时间报送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反向“叫醒”“响应”联动工作。
第七条 “叫醒”“响应”方式包括:短信、微信工作群提醒、电话、会议等。“叫应”可视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发短信、微信10分钟内没有回应的,可用电话直接“叫应”,通讯不畅的,应派专人上门“叫应”。
第三章 落实响应和紧急撤人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开展“叫醒”“响应”联动工作,各有关部门立即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并按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工作,预警响应共分四级:
四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四级应急响应等情况时,应急指挥部下发预警信息及防范处置要求,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分管同志任调度员,根据要求及县(区)实际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做好矿山预警灾害防范宣传引导、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第一时间“叫醒”涉及区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2小时内将预警信息发送到一线岗位人员,严格按照《钦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及时撤人规定》落实撤人工作,并向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县(区)应急管理局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调度处置情况。
三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三级应急响应、局部地区报告突发一般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在四级预警响应基础上,第一时间“叫醒”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准备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受灾区域实时监测,做好值班值守及专项救援物资准备。
二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二级应急响应、局部地区报告突发较重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在三级预警响应基础上,第一时间“叫醒”本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指挥分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筹开展应急调度及防灾避险工作,应急指挥部每隔6小时至少开展1次工作调度。应急指挥部及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组成现场应急专项小组,安排专人赴各矿山企业现场开展督导及落实调度工作。
一级预警响应:包括但不限于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局部地区报告突发极端自然灾害、矿山企业出现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在二级预警响应基础上,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长,协助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应急指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开展实体化联合办公,开展自然灾害趋势联合会商,实时监测和收集自然灾害信息,应急指挥部每隔3小时至少开展1次调度。县(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下游居民及时疏散;相关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待命。
第四章 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第九条 根据紧急撤人落实情况研判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同配合,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指挥部调度,做好专项救援物资的调配及应急救援待命,确保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重大风险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编制、应急演练、专家评审和完善修订的预案动态管理制度,确保预案的系统性、实战性、时效性。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督促辖区矿山企业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应当简洁实用,突出快速灵活的先期有效处置特点,经常性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持处置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 强化机制落实
第十一条 强化“市、县(区)、矿山企业”三级联动。各级责任人的“叫醒”“响应”要依据互补关联确定A(第一责任人)、B(第二责任人)、C(第三责任人)三级互补,紧急情况下依次叫醒,直至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指挥部对矿山重大风险和事故“叫醒”“响应”联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及时、响应措施不到位等责任落实不力而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或收到撤人指令仍不撤人导致事故、险情发生的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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