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4633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0日 |
| 标 题: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4〕1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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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钦州供电局,相关市场主体: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等有关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转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供电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一律按居民合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电网企业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原则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三、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辖区内街道、供电企业(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召开座谈会、提醒告诫会,明确有关政策要求,并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要求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发展改革委价费科0777-2818063;市市场监管局价竞科0777-28331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管科0777-2862056。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
总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