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2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2〕2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3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363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