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14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非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2〕1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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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报来《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非居用气实行价格联动的请示》收悉。经核实,你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非居民用气的平均购进价格相比2021年第四季度,上涨幅度达到18.25%,符合启动价格联动的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非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本联动周期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
二、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联动周期内,你公司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按(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核算为0.75元/立方米。
三、销售价格。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四、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严格落实价格联动机制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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