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5800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8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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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3〕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3〕31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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