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008105261C/2019-1325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27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收费〔2019〕6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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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钦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钦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幼儿园类别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钦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
|
类型级别 |
收费标准 | |
|
城区 |
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 |
550 |
|
市示范性幼儿园 |
450 | |
|
普通幼儿园 |
300 | |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减免幅度为10%-30%,由各园在减免幅度内自行出台相应办法和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减免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文件执行。
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
(三)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五)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钦州市城区各公办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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