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05157/2016-0815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2016年03月08日 |
| 标 题:钦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调整钦州市第三中学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市价费〔2016〕11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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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三中学:
报来《市三中关于请求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和第六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结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6〕4号)已确定你校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有关规定,现就你校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高中学费由每生每学期36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590元。
二、你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你校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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