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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05-09 11:39     来源: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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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升城市品质的工作要求,体现“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钦州速度,规范我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行为,让更多有实力的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现将修订完善的《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8日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提高市政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择优选择聘请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监理、可研报告、造价咨询、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系统所有建设单位应当在局公布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聘请备选库外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呈局长审批。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有关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评价等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及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评价结果。 

  (三)指导和监督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 

  (四)研究解决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本规定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建立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备选库类别: 

  )监理类; 

  )可研报告类; 

  )造价咨询类; 

  )招投标(政府采购)类; 

  第九条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业资格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3年内未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上一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依法在钦州市设立的法人企业或不在钦州市设立,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企业: 

  1.在钦州市有固定的、符合执业要求的工作场所; 

  2.在钦州市从业1年(含)以上; 

  3.配备常驻钦州市开展业务相适应的2名(含)以上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 

  第三章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的选聘程序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发布备选库下一年度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可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进入备选库。 

  第十二条 申请入库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诚信承诺书及相关附件。 

  1.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审验); 

  3.工作场所证明,营业1年的纳税证明; 

  4.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在钦州的养老保险证明。 

  (二)市城管执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司授权委托书等)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交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中介机构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应在收到一次性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逾期提交或者再次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材料齐全的,由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进入备选库,并向市政项目中介机构下发入库通知。 

  第四章  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下(不含)的,监理类、可研报告类、造价咨询类招投标(政府采购)类采用推荐抽签的方式进行抽签确定,即从备选库里推荐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进行抽签确定,其中:可研报告类、招投标(政府采购)类推荐3家进行抽签确定;监理类、造价咨询类推荐5家进行抽签确定。抽签流程首先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管理办公室组织抽签,按顺序依次抽出前3家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原则上确定排序第一的为受托机构;如受托机构不接受选聘的按顺序顺延选聘,3家中签机构均不接受选聘的,从备选库余下的其他机构中重新推荐抽签确定受托机构。 

  如需聘请非备选库内类别的市政中介机构(如设计类、审图类、环评类、勘察检测等)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呈局长审批。服务类费用30万元以上(含)的,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抽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抽签人员由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非建设单位和局机关党委纪委各1人组成,具体由非建设单位人员负责抽签,局机关党委纪委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现场共同见证。 

  第十七条 抽签确定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后,由抽签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在2个工作日之内以市城管执法局名义下达书面通知给建设单位,并分送局主要领导、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及备选库分管领导,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后,应当将选聘结果、委托合同和委托业务成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同一市政项目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揽设计和审图类项目及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不得同时承揽预算与决算业务。 

  第五章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入库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进入备选库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资质、主营业务范围、执业人员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办公室核实,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取消其备选库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一)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导致市政项目中介机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资质条件的; (二)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或机构负责人因执业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受托业务成果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经建设单位评价差评1次(说明差评原因),并由管理办公室审核,情况属实的; 

  (八)年内市政项目中介机构中签后发生2次(含)以上不接受选聘的; 

  (九)其他不符合城管执法局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已进入备选库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备选库的,应当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自行申请退出备选库以及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被取消资格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在重新达到本规定的资格资质条件后,可再次申请进入备选库。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被取消资格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备选库。同时,建设单位不得聘请其从事各项业务。 

  第六章  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入备选库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视为已经阅读、理解本规定,接受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完成所受托业务。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章和本规定的,市城管执法局及建设单位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因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导致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合同、要求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赔偿损失。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提请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38日印发的《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关于修订<钦州市市政管理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钦市政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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