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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城管发〔2021〕2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升城市品质的工作要求,体现“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钦州速度,规范我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现将修订完善的《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日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选聘市政项目
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系统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提高市政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19〕23号)、《钦州市财政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钦市财采〔2020〕25号)、《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市本级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市财采〔2020〕15号)、《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与应用钦州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通知》(钦审改办发〔2019〕1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择优选择聘请市政项目(涉密项目除外)中介机构提供监理、可研报告、造价咨询、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有关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评价等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审议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及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评价结果。
(四)研究解决市政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市政项目的采购服务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服务中介机构;市政项目的采购服务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服务类型,分别通过网上平台选聘、市城管执法局备选库选聘、业主推荐选聘三种形式确定中介结构。
第二章 网上平台选聘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系统各项目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施的情况,需中介机构提供以下中介服务的,应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政采云”平台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
(一)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类:
1.服务类费用(包含中介服务费用)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采用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等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2.服务类费用(包含中介服务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政采云”平台提出项目采购计划申请,按照分散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创建委托单(委托中介机构受理)等方式择优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二)设计类、测绘测量类、环境影响评价类等:
1.服务类费用(包含中介服务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直接选取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2.服务类费用(包含中介服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平台采用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等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3.服务类费用(包含中介服务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政采云”平台提出项目采购计划申请,按照分散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创建委托单(委托中介机构受理)等方式择优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政采云”平台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应在确定中介机构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选聘结果、选聘公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市城管执法局备选库选聘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系统各项目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施的情况,需中介机构提供以下中介服务的,应通过市城管执法局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
(一)监理类
(二)可研报告类
(三)造价咨询类
(四)政府采购代理类
建设单位通过备选库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应在确定中介机构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选聘结果、选聘公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备选库下一年度公告,通过公开选取方式建立备选库,按照监理类、可研报告类、造价咨询类、政府采购代理类对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申请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业资格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3年内未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上一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依法在钦州市设立的法人企业或不在钦州市设立,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企业:
1.在钦州市有固定的、符合执业要求的工作场所;
2.在钦州市从业1年(含)以上;
3.配备常驻钦州市开展业务相适应的2名(含)以上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诚信承诺书及相关附件
1.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审验);
3.工作场所证明,营业1年的纳税证明;
4.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在钦州的养老保险证明。
(二)市城管执法局需要的其他材料(公司授权委托书等)。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申请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管理办公室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补全材料,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补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重新提交,逾期提交或材料仍不齐全的,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将中介机构情况形成议题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方可进入备选库,并向中介机构发出入库通知。
第十四条 备选库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资质、主营业务范围、执业人员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备选库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服务质量情况建立择优保留和劣汰退出机制。建设单位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定期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选库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进入备选库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一)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导致中介机构不再具备入库条件的;
(二)中介机构或机构负责人因从业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受托业务成果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受到建设单位评价差评1次(含)以上的;
(八)年内出现2次(含)以上不接受业务委托情形的;
(九)其他不符合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规定要求的不良情形。
第十六条 备选库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备选库的,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有意向继续为市政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可再次按本规定申请进入备选库。
备选库中介机构因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被取消入库资格的,自资格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备选库,资格取消期间建设单位不得聘请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
第四章 业主推荐选聘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系统各项目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施的情况,需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勘察类、评审类等中介服务的,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择优推荐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报局机关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确认后,由管理办公室逐级呈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确定选聘。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后,应当将选聘结果、委托合同和委托业务成果等相关资料自行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同一市政项目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揽设计和审图类项目,以及不得同时承揽监理和决算业务。同一市政项目的造价咨询类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揽预算和决算业务。
第二十条 进入备选库的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视为已经阅读、理解本规定,接受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完成所受托业务。市政项目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市城管执法局以及建设单位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因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导致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市政项目中介机构赔偿损失。
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移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工作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形的,市城管执法局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8日印发的《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选聘市政项目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钦城管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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