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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标  题:钦州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钦州市本级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发文字号:钦置报〔2018〕242号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3日

钦州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钦州市本级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8-07-03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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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根据《关于钦州市本级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决定》(钦审决〔2018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集团公司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2017年,钦州市滨海集团将东边塘安置小区项目233套作为已完成开工任务上报。经审计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项目现场无施工人员,材料及机械未进场,现场未实施三通一平,未达到开工建设标准。审计期间,钦州市滨海集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整改情况。

该项目已于2018111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截止到20185已完成三通一平、施工便道2381012号楼地梁以下部位施工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关于“2014年,钦州市滨海集团发行企业债券(简称“14钦州滨海债”),总额为1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钦州市滨海新城棚户区改造(一期)建设。2016年12月,发行“14钦州滨海债”债券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已使用990165066.82元,结余9834933.18元,2017年收支结余无变化。截至2017年12月底,钦州市滨海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资金已闲置1年”整改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九、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集团公司于2018524日支付6,000,000.00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2018525日支付3,834,933.18元用于14号地块项目回购款。我集团公司于2018525上述闲置资金整改完毕。

三、关于“廉租房家兴苑七区项目和公租房安惠二园、三园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和产权登记”整改情况。

(一)家兴苑七区和公租房安惠二园、三园已办理消防验收,并通过验收。

(二)家兴苑七区、安惠二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安惠三园已移交市住房保障中心分配使用,目前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接办理产权证事宜。

特此报告。

 

 

钦州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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