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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6941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9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平陆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审批发〔2025〕23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2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平陆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2025-09-02 11:27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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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为明确和规范平陆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和规范平陆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平陆运河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的函》(桂水函〔2025282号)要求,现就平陆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在平陆运河钦州市与南宁市交界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二、在平陆运河上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平陆运河县区交界上、下游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由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按钦市水河长〔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除应由自治区水利厅、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以外的平陆运河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四、在平陆运河裁弯取直后保留的旧河道(如旧州江、钦江原河道)上兴建建设项目的,仍按《钦州市水利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明确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钦市水河长〔20231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平陆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平陆运河管理机构对有关设计的意见。

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平陆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实施监管,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水利局       

                     2025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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