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药监〔2023〕4号)规定,将“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事项权限调整至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事项的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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