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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2022-08-19 16:47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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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事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委托审批用地批复文件格式及盖章程序 

  (一)委托审批的批复文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模板制发,使用市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专用章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处理笺、批准文件清单及印制好的批准文件,分批次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使用公章手续。 

  (二)委托审批的批复文件文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钦政土批函(14)〔年份〕××号),批准文件序号为:灵山县(1)、浦北县(2)、钦南区(3)、钦北区(4)。以灵山县为例,批准文号为:钦政土批函(1)〔年份〕××号。 

  三、审批程序 

  (一)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取消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文,由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模板格式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书面请示。 

  (二)统一运用建设用地“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查。委托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查统一运用建设用地“三级联审”审批系统进行审查,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查职责,参与会审的人员必须出具体现审查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各岗位审查意见连同报件材料一并归档报备。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推进审批信息化、可视化。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加强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按时做好审批备案。按照“谁审批、谁备案”原则,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完成信息备案工作。 

  (三)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的有关要求,做好用地报件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须与备案报件材料一致,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全。 

  (四)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