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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2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审批发〔2022〕30号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3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方案的通知

2022-06-23 17:20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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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精神,统筹做好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工作,现将《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2622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下放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到各县()卫生健康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为做好该事项下放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性质: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接收主体:各县()卫生健康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下放方式:法定下放。

()下放程度:部分下放(下放婚前医学检查)。

五、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市级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的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

()各县(区)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

六、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时间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县()卫生健康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按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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