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3 17:20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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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精神,统筹做好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工作,现将《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6月22日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权限下放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下放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到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为做好该事项下放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二)接收主体: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法定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下放婚前医学检查)。
五、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市级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的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
(二)各县(区)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
六、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时间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按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