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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示和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提出实名制反对意见这一情况,《通知》明确需引导相关当事人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属地人民政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如自我协商不成或经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后仍未成功调解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街道或者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尽可能消除意见分歧、达成共识,实现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为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群体对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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