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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钦市建字〔2019〕146号等文件基础上,《通知》扩大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的适用范围,即包括:2018年12月6日以前,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四~九层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既有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四~九层无电梯单位自管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公有)产权住宅、集资建房,当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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