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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与《民法典》相配套衔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商启动的业主表决比例由《钦州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钦市建字〔2019〕146号)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与拟加装电梯单元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调整为“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楼栋或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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