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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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