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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发放条件以及标准具体如下: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一)已获得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满6个月以上,在本年度未获得摇号配租的保障户。不属于低保、低收入的保障家庭,须在钦州市本级保障范围内实际缴纳租金租赁房屋居住。(二)若保障户在当年度内已获得实物配租,在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终止补贴发放。二、租赁补贴发放条件(一)属于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保障家庭,设为A类对象。保障家庭中有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特困人员参照A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其他成员参照相应的条件进行补贴发放。(二)除A类以外的保障家庭,设为B类对象。三、补贴发放标准(一)发放标准划分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为:A类标准为10元/㎡·月·人,B类标准为7元/㎡·月·人。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保障家庭拥有自有私房但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保障面积按15平方米与人均自有私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发放的人均保障面积计算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二)补贴发放计算公式:应发补贴金额=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人数×人均保障面积×发放标准×发放月数。(三)补贴发放期限1.2023年度获得保障资格的保障户,以“三审两公示”终审公示结束时间开始计算。2.2023年度以前获得保障资格并按规定通过年审的保障户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发放。若未通过年审,补贴发放至资格有效期当月止。3.在2023年度内获得了实物配租的保障户,从获得实物配租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获实物配租但放弃承租,且重新轮候的家庭,仍继续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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