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330621563R/2022-3186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4日 |
| 标 题: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卫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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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本委机关各相关科室:
《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5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
分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身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是指通过对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高对民营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制定目标]全面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评价与评审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推进民营医疗机构“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提升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整体形象,增强“依法执业、科学管理、行业自律”的意识,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运行满一年的民营医疗机构,主要包括民营医院、护理院、门诊部、个体诊所、个体村卫生室等,进行卫生信誉度量化等级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足一年的不予评定等级。
第五条[实施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分类实施、全面覆盖、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先进”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第六条[实施主体]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的量化分级评定,承担全市A级医疗机构的最终审定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在本辖区内负责本局或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的量化分级评审工作,负责A级医疗机构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执行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定工作实行综合评审,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监科(股)、医政科(股)和卫生计生监督所等人员组成专家组在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定工作。
第八条[分级划分]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由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分并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化后总分达90~100分为A级,标化后总分达75~89分为B级,标化后总分达60~74分为C级,标化后总分低于60分为D级。
第九条[量化申请]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应当申请量化分级评审认定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分级标准]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对量化评价的类别、项目、审查内容、分值等进行具体规定。按100分标化评分,分数由现场评审和日常检查扣分组成。结合日常监督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总分为评审得分减除评定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所得分数。根据综合分值,量化分级管理分A、B、C、D四个等级。
A级:标“※”号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标化分在90~100分。表示信誉度等级优秀,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较高,为示范医疗机构。
B级:标“※”号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分,标化分在75~89分。表示信誉度等级良好,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良好,为规范医疗机构。
C级:标“※”号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8分,标化分在60~74分。表示信誉度等级一般,医疗服务管理水平一般,为合格医疗机构。
D级:标“※”号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或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8分以上或标化分<60分的。表示信誉度等级较差,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较差,为不达标医疗机构。
凡发现医疗机构年内有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必须降低一个等级,且取消评审期内A级评审资格。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中未评定为优秀单位的,不得评定A级。
第十一条[实施程序]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按照自评、初审、审定、公示、发放“等级标牌”、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医疗机构向评定机关申请量化分级评定,申请材料包括:《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自查评分情况。
(二)评分。评分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综合得出。医疗机构提出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等级评定申请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具备评定条件后,组织评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评审工作人员按照《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由评审工作人员签字、医疗机构陪同检查人签名(盖章)确认。
(三)初审和审定。评定采取分级评定。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本辖区申请A级的医疗机构初审意见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审定。申请B级和B级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评定,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公示。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应通过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调查核实处理后,方可发放“等级标牌”。
(五)公告。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审最终结果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通过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标牌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等级标牌”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制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评审权限进行发放、登记和管理,确定了信誉度等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发放相应“等级标牌”,并悬挂或张贴在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民营医疗机构信誉度等级信息,通过全社会共同监督,促进医疗机构的行为自律。
第十三条[评审周期]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审周期为三年。在评审期内等级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抽查不少于30%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如医疗机构有升级或者降级的情形,评审机关于次年1月前确认并公示,予以升级或者降级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结果运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挂钩。量化分级评审结果运用:量化为A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在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技术帮扶上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卫生监督以指导、扶持为主,实施简化监督,监督频次每年1次,专项检查除外。量化为B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以常规监督,指导、提高为主,实施常规监督,监督频次每年2次,专项检查除外。量化为C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以强化监督,督促整改为主,实施重点监督,监督频次每年至少3次以上,专项检查除外。量化为D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通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监督频次为持续跟进监督,同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监督所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处理。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规定分值时,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
2.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申
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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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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