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6个月无法联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后可以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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