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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 |||||
| 为便于广大群众了解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推动惠民利民救助政策落实落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现将涉及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的基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发布如下。 | |||||
| 救助项目 | 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 | 救助措施(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等) | 政策文件依据 |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 最低生活保障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1.资格条件: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持有外省户籍的家庭在本自治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低保。 2.低保标准:根据《关于调整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2〕1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钦州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低保金: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分档确定保障金额,具体标准按各县(区)规定执行。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4〕6号) 2.《关于调整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2〕1号) |
钦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777-3891395 灵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77-6427258 浦北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77-8217362 钦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77-2693385 钦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77-3685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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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城乡特困人员 | 1.资格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基本生活费: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不低于988元;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不低于650元。 3.照料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放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行吃饭;自行穿衣;自行上下床;自行如厕;室内自行行走;自行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发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发放;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不发放。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4〕7号) | ||
| 临时救助 | 符合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 |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自治区家庭。 3.救助标准:(1)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2)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3)医疗刚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达不到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医疗刚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可按照刚性支出的1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4〕8号) | ||
|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 | 本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 | 1.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根据《关于调整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2〕1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3)家庭因大病重病、因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因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等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3.低保边缘家庭、有效期内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政策:由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
1.《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发〔2024〕3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桂民规〔2022〕1号) 3.《关于调整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2〕1号) |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 1.补贴对象范围: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
钦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0777-3891192 灵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77-6427123 浦北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股:0777-8215207 钦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77-2693195 钦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77-3685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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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补助对象主要是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自治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1.补贴对象范围: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自治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5〕1 号) | 钦州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0777-3892553 灵山县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 0777-6429511 浦北县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 0777-8318631 钦南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0777-2693727 钦北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77-368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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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 |
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纳入低保和分散特困供养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补贴对象范围: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纳入低保和分散特困供养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4〕5号) | ||
| 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资助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无人抚养儿童 | 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2025年400元/人)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市医保局(市直):0777-2851679 灵山县:0777-6880228 浦北县:0777-8216205 钦南区:0777-2821623(职工待遇) 0777-2835883(城乡待遇) 钦北区:0777-3685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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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60以上和18岁以下人口 | 资助个人缴费部分的60%(2025年240元/人) | ||||
| 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后剩余的住院和门诊慢性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75万元;救助比例:0-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70%;5-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80%;10万元以上的部分90%;年度支付限额:无封顶线 | |||
住院医疗救助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无人抚养儿童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100%;年度支付限额:6万元 | |||
|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95%;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 | ||||
| 其他城乡低保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90%;年度支付限额:3万元 | ||||
|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3万元;救助比例:80%;年度支付限额:2万元 |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无人抚养儿童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100%;年度支付限额:0.4万元 | |||
|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95%;年度支付限额:0.3万元 | ||||
| 其他城乡低保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90%;年度支付限额:0.2万元 | ||||
| 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无人抚养儿童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病的救助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100%;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6万元 | |||
|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病的救助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95%;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5万元 | ||||
| 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病的救助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元;救助比例:90%;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3万元 | ||||
|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病的救助对象 |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的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0.3万元;救助比例:80%;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2万元 | ||||
| 依申请医疗救助 | 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 | 因病致贫大病患者计入救助范围为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和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1万元;救助比例:60%;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 | |||
| 学前免保教费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每学年认定一次,按学期免除。 |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厅发〔2019〕10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桂财教〔2020〕87号) |
钦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7-2850150 灵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7-6420398 浦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7-8313629 钦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7-2697375 钦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7-3686002 |
学前政策为2024年秋季学期以前的,目前教育部尚未明确2025年学前资助政策 |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 寄宿生: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此基础上,优先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等;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非寄宿生: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每学年认定一次,按学期发放。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23﹞3号) | ||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 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每学年认定一次,按学期发放。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 ||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免学杂费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学杂费补助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每学年认定一次,按学期免除。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 ||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 免学费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免学费补助标准: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平均6000元。 每学年认定一次,按学期免除。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 ||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 资助标准: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每学年认定一次,按学期发放。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 ||
|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 资助对象:当年度被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 ||
| 公共租赁住房 | 城镇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 | 获得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以下享有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条件: 1. 孤老、孤残、孤病、消防救援人员、伤残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者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2. 获得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范围内城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 3. 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城市拆迁安置等政府政策安置家庭; 4. 享受优抚政策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5. 家庭中有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指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且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属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6. 各级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住房困难家庭; 7.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的家庭; 8. 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和政策允许的其他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在选房报名时间截止前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优抚保障对象家庭,享有优先配租的原则。 |
《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 | 市住房保障中心:0777-2822184 | |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低保户(农村户籍人口享受城市低保的视为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
救助条件:1.改造对象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2.改造对象身份属性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3.改造对象唯一住房是危房或无房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建设标准: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户以上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 救助标准:2024年自治区制定的基本户均补助标准,我市户均补助3.17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68万元,自治区补助0.49万元(2025年救助标准以自治区最终下发方案为准)。 救助期限: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当年下发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准。 |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建〔2024〕6号) 2.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钦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建村镇〔2024〕9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0777-2862002 | |
| 为困难群体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简称四类群体)和不属于四类群体的低保对象 | 救助条件:各县(区)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当年度认定的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 救助标准:四类群体由政府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四类群体的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救助期限:一是四类群体。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身份认定部门所提供四类群体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代缴工作。二是不属于四类群体的低保对象。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个人只需缴纳50元养老保险费,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在个人缴费到达个人帐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代缴工作。 |
桂人社发〔2022〕64号 |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灵山县社保中心:0777-6511361 浦北县社保中心:0777-8212101 钦南区社保中心:0777-2101853 钦北区社保中心:0777-3685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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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 桂人社规〔2024〕9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777-5987280 | |
|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属于经营性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名单后按年度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 桂人社规〔2024〕9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777-5987280 | |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 受灾人员 | 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 |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桂应急发〔2020〕152号) | 市应急管理局:0777-3688686 灵山县应急管理局:0777-6509618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0777-8219691 钦南区应急管理局:0777-2693150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0777-368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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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 |
重建对象原则上是主要居住的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且需要恢复重建的居民。对因灾住房全损需重建的按户均补助20000元,对因灾住房损坏需维修的按户均补助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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