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9430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补贴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21〕2号) | |
| 发文字号:钦民规〔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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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现就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950元。
(二)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
(三)2023年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分别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时间为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期间。
对于文件印发之前,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且已经退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要及时做好补发工作;已经转为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的,应及时调整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足差额部分。
三、认真落实地方分担资金
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17〕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广泛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钦州市民政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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