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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1〕7号),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自建或购置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一次性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补贴。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针对明确的5类失能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15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160元不等的运营补贴。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可以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按照工作年限每人每月给予50-400元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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