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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等婴幼儿照护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2-04-23 00:00     来源: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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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为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 

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等婴幼儿照护场所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印发的《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教育机构、托育机构、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2〕61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能力建设,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安全。

  一、提高机构防控意识

  要指导托育机构通过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等方式,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托育机构员工及婴幼儿家长按照《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教育机构、托育机构、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等要求,养成良好卫生和生活习惯,科学合理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提高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二、做好人员健康监测

  要进一步加强在托婴幼儿、机构员工和送托家长的健康监测,按照《托育机构等婴幼儿照护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日常健康管理。托育机构员工还未接种新冠疫苗的,要及时补缺补漏,做到“应种尽种”。积极动员未接种的婴幼儿家长及家庭同住人员按照相关要求接种疫苗。遇到节假日时,托育机构要根据《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的要求做好开园准备和开园后的健康安全管理。具体工作中,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当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防控要求。

  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培训,督促托育机构落实防控措施。托育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要求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实化各项防控措施,对全体员工做好防控知识与技能培训,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加强环境消毒、保障饮食饮水安全、落实晨午检制度、加强入园排查等。各托育机构要加强与辖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配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疫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需在5月底前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等婴幼儿照护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指导婴幼儿照护场所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托育机构等婴幼儿照护场所疫情防控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表》。 

  同时,各市卫生健康委应于6月20日前将本地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托育机构等婴幼儿照护场所疫情防控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表》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将对各地落实情况适时开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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