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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0510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民政局成文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标  题:钦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民函〔2021〕338 号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1日

钦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0-11 00:00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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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钦州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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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

试点工作方案

为改善困难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医疗、服务等条件,更好地维护困难重度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全区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时间

钦州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试点时间为2021年至2022年,以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为起止日期,周期12个月。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要求,立足钦州市实际和现有条件,在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减轻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负担,改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条件,不断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残疾人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服务对象

将符合条件且有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到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照护。本次试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名额为50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户籍在钦州市市区范围内;

2.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

3.持有第二代或者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

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市儿童福利院残疾的成年养育对象优先。其他困难的一级重度残疾人也可申请;     

5.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

特困人员不符合残疾人补贴政策(儿童福利院残疾的成年养育对象除外),不列入本工作方案的集中照护服务范围。

四、服务方式

按照便于管理、利于照护、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整合民政领域现有资源,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择优确定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承担照护服务任务,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

五、服务方资格要求

承担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工作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能够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三)具备四级养老机构资质的优先;

(四)具备医养结合条件的优先;

(五)服务机构运营2年以上,并有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

(六)服务机构的软件硬件配备和服务团队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七)最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困难重度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钦州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其低保、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将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名单及审批材料等信息汇总报送至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集中照护。

七、服务机构和集中照护对象管理

市民政局与照护服务机构统一签订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包括照护对象基本信息、照护对象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护服务内容、照护服务要求、照护服务费用、照护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集中照护对象因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照护对象家属(监护人)。

照护服务机构要与照护对象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或亡故等原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终止集中照护,报经市民政局核实无异后,结算照护费用。

八、照护费用及经费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一)照护费用

本次试点经费共730000元,全部用于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支出。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合理确定照护费用。试点期限内,照护服务收费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能高于3000元。

(二)补贴标准和支付方式

1.补贴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集中照护服务补贴(照护服务机构对其服务收费要减去集中照护补贴后再计算实际收费,不足部分由照护对象家庭负担)。

②其他困难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集中照护服务补贴(照护服务机构对其服务收费要减去集中照护补贴后再计算实际收费,不足部分由照护对象家庭负担)。

③市儿童福利院残疾的成年养育对象。按照每人每月555元标准给予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在政府兜底救助补助的基础上追加集中照护补贴)。

2.支付方式

集中照护服务补贴由市民政局结合实际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集中照护对象的家庭负担;市儿童福利院残疾的成年养育对象不足部分的费用从其政府兜底救助的补助资金中支出。

九、集中照护资金保障

照护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购买照护机构为照护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集中照护期间,照护对象因医治疾病产生医疗、陪护等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市儿童福利院残疾的成年养育对象不足部分的费用从其政府兜底救助的补助资金中支出,不再追加其他补助。

十、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试点方案(20219-10

由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时间、目标要求、服务方式、服务对象范围、申请审批程序、照护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管理、实施步骤、资金保障等。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招标工作。

(二)照护对象确认阶段(202110月)

各街道要在10月中旬前完成对象筛选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钦州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报当地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于2021年10月26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111—202211月)

市民政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一安排到照护服务机构进行集中照护。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残联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对象家庭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建立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照护对象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市财政和市残联定期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对委托照护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更换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照护对象事件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等相关政策的宣传,督促引导服务对象的法定赡(抚、扶)养人依法认真履行赡(抚、扶)养义务,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参与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新格局。

附件:钦州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附件

钦州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受托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照护形式

集中照护

    本人因重度残疾,需要长期照护,自愿提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集中照护期间,除政府补贴的集中照护服务费用外,个人同意支付不足部分的费用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申请人符合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认定条件,同意申请人的集中照护申请。

   负责人:           经办人: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申请人符合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认定条件,自2021年   月起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申请人不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认定条件,理由: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表壹式贰份,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壹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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