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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条件:
具有钦州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残联审核。
2、审核。县级残联在1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市级残联提出申诉,市级残联在收到申诉后1 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各县(区)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
(三)康复训练时间:
0—6岁(0-12岁孤独症)残疾儿童一年康复训练时间10个月。7—17岁(13-17岁孤独症)残疾儿童一年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0-6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7岁;0-12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13岁;13-17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满13岁,未满18岁。)
(四)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康复训练课程及要求按《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的通知》(桂残联字〔2021〕4号)执行。
1.0-6岁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按天结算,每周康复训练时间不超过5天,每天不少于3个项目,救助标准为95元/日。
2.7岁以上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13岁以上孤独症儿童: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小时,救助标准为250元/周。
3.7-12岁孤独症儿童:95元/日或者250元/周,自主选择康复服务形式,课程按相应标准执行。
4.0-6岁全日制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天结算,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为95元。
5.非全日制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周结算,0-6岁非全日制每周400元,7-17岁非全日制每周250元。
(五)手术救助标准
为0-17岁视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每年不低于1万元。
(六)全市目前康复救助情况
2021年全市康复救助任务数387人,截止9月22日已有426名残疾儿童享受了康复训练。
监督举报电话:钦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0777-598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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