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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保不予报销;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保不予报销。
3. 属于公共卫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重大疾病、传染病(例如:结核、艾滋病)等的预防工作,免疫接种等项目属于公共卫生范围,应由公共卫生费用支出,医保不予报销。
4. 在境外就医的,医保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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