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565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7日 |
| 标 题:钦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医保发〔2024〕4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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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我市康复床日付费标准暂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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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康复床日付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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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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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时间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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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
45-60分 |
65-7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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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以内 |
750 |
5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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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0 |
600 |
400 |
300 |
|
121-180 |
500 |
300 |
200 |
|
181-365天 |
300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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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病时间从第一次发病入院治疗时间算起 | |||
二、开展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具备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资质的证明,含执业许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床位数等相关材料,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在诊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如因此造成参保人员投诉或社会舆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