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我要看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565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7日
标  题:钦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医保发〔2024〕44号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4-07-01 10:00     来源: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我市康复床日付费标准暂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钦州市康复床日付费标准

单位:元/

发病时间

甲级

乙级

丙级

≤40分

45-60分

65-75分

60天以内

750

500

300

61-120

600

400

300

121-180

500

300

200

181-365

300

300

200

注:发病时间从第一次发病入院治疗时间算起

二、开展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具备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资质的证明,含执业许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床位数等相关材料,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在诊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如因此造成参保人员投诉或社会舆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627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