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552294158A/2019-1026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4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人社发〔2019〕163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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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钦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6号)精神,为推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从2020年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集中统一管理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自治区统一编制。市、县(区)负责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基础数据,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时间由市级根据自治区预(决)算管理规定确定。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为赤字的预算数据。编制预算数据时应综合考虑全市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计划、养老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1.基金收入预算数据主要根据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及财政补助等因素合理编制,还应充分考虑政策调整因素、转移收入、清欠收入、扩面征缴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当期缴费收入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同口径的预算执行数。财政补贴收入要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政府按责任分担规定应安排的资金全额列入预算数据。
2.基金支出预算数据主要以现有离退休人数及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础编制,同时充分考虑当年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变化趋势、转移支出、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等对基金支出的影响,从严从紧如实进行编制。
3.养老保险费未完全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数据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养老保险费完全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数据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负责编制。县(区)级预(决)算草案数据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作为编制全市预(决)算草案数据的参考。全市预(决)算草案数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自治区审议通过、批复下达的全市基金预(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解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批复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区)执行。年度基金预(决)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调整申报按自治区规定的预(决)算调整审批程序执行。
4.每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以批复下达的基金预算为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人为抬高支出预算的,将通过建立审核、预警、纠正机制,及时发现,认真解决,同时依照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处理。
(二)基金收入上解管理
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全市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的财政补助以及其他收入统一上解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累计结余资金,统归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所有。
1.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前,县区按规定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分账,形成基金收入后于每月上旬7日前、中旬17日前、下旬27日前划转至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上解自治区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市县(区)按规定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由自治区财政厅划转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存留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并上解。
2.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市县(区)累计滚存结余资金除在养老保险支出户预留2019年12月发放养老待遇所需资金外,基金账户所有资金要在2019年12月初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一步的清算工作另行开展。已转存定期存款的要在2019年10月25日前将存款协议情况反馈给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存款协议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基金(含利息收益)上解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自本方案下发后,市县(区)新办理定期存款的存款协议时间不得超过2019年11月30日。已作其他方式投资运营的,参照已转定期存款处理办法办理。
3.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应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资金,应按时足额划转进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划转自治区。今后中央和自治区有新的要求的,按中央和自治区要求执行。
(三)基金支出拨付管理
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我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中央调剂上解资金以及其他项目支出资金由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统一拨付。
1.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7日前,按照下一个月的基金支出预算,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预拨计划,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到位后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划拨至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保留1.5个月待遇预拨基金。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全市按月统一拨付、分级发放。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至离退休人员银行账户。严禁采用手工报盘或网银方式向银行传送数据发放养老待遇。其他待遇及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列支。
3.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我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按月结算和按年清算。基金不足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足,结余部分基金留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部门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联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预(决)算批复下达。负责贯彻落实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确保我市基金统收统支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数据,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基金预(决)算批复下达。负责围绕基金统收统支,贯彻落实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完善基金预(决)算数据编制。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税务局:养老保险费部分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负责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养老保险费完全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除了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之外,须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完全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前,负责指导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时归集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的基金收入并上解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编制全市基金预、决算及调整草案。负责与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我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按月结算和按年清算。按月收集全市享受待遇人数、基金支出额及基金收入情况,做好基金支出计划申报与核拨工作。
(六)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及时报送编制预(决)算草案所需基础数据。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落实本辖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规范参保人员待遇审核,规范基金支出。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按时划拨责任分担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实施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是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县(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工作有机结合,顺畅衔接。
(三)加强指导,确保成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大对全市业务指导与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适时完善。之前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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