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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钦州市政府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9-06-2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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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第一条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2018年11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钦州市政府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钦人社发〔2018〕334号),明确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钦州市政府补贴的补贴内容、对象、补贴时间和办理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本级政府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报钦州市政府补贴的程序及所需材料按《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和《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钦州市政府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钦人社发〔2018〕334号)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尚未申请补贴的企业要在2019年6月25日前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园区管委会审核。园区管委会接到企业的申请后,须严格按照要求审核确认企业是否属于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于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于2019年7月2日前统一向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的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须于2019年7月8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审核汇总完成后,行文向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四)财政部门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收到审核无误的资金申请后,须及时完成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财政补贴资金由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拨付企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二、办理时限

  企业申报材料须于2019年7月2日前递交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的同级人社部门,逾期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附件: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钦州市政府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钦人社发〔2018〕334号)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1.钦人社发(2018)334号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钦州市政府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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