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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0552294158A/2019-1060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19年09月12日
标  题: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社保发〔2019〕13号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2日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的通知

2019-09-12 00:00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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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社会保险“五险合一”业务经办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名单告知(以下简称“失业告知”)、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效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告知

  (一)单位在办理减员时须如实填写减员原因,单位不如实申报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自负。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失业告知。减员原因及失业告知业务决定失业人员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办理失业告知手续,没有办理失业告知的职工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 参保单位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减员和失业告知业务。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须告知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局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办理失业告知后参保人员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或到参保地社保局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三、单位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9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综合部 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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