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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0552294158A/2019-1136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19年08月09日
标  题: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人社发〔2019〕126号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9日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2019-08-09 00:00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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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经发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稳岗返还标准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对我市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其存在欠费,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遇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稳岗返还条件

  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1)企业 2018年以来连续 6 个月亏损或 1 年内亏损超过 8 个月;(2)企业 2018 年度利润比 2017 年度下降 30%以上。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需提供与本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审核程序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审核。由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稳岗补贴审理程序办理。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办理按照《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钦人社发〔2019〕115号)规定执行。

  四、实施条件

  我市实施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 12 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 24 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六、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稳岗返还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内部联审制度,严格做好审核程序的把关。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梳理资金风险点,全面推动党风廉政、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切实防范道德廉政风险。对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困难参保企业稳岗返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议。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财政、发改、工信部门要高度认识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快推进政策落实。

  (二)2019 年 7 月 18 日印发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钦政发〔2019〕14 号)关于“支持企业发展”有关稳岗返还申请条件和困难企业认定等政策规定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 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桂人社发〔2019〕27 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社保局每月6日前将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情况和基金结余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印发

 

桂人社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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