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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7-01 00:00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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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525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率做出调整,现就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3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

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5%

三、各地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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