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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0552294158A/2020-1204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9日
标  题: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人社发〔2020〕213号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09-29 00:00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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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钦州市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钦州市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01号)以及《钦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钦卫疾控发〔2020〕5号)要求,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预防和减少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尘肺病职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现就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预防三年专项行动(以下称“三年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工伤职工救治工作,依法落实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权益,确保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

  二、工作重点

  (一)深化部门协作,合力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从2020年开始,依据卫生健康部门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的申报信息,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中的粉尘危害基础数据信息(见附件1)和2020年以来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职工信息(见附件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信息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扩面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加大扩面工作实施力度,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2020年底前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达到80%以上,2022年底前争取实现应保尽保。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时,要向用人单位发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醒信息(见附件3),督促提醒企业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共同推动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注重宣传培训,大力加强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力度。从2020年开始,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预防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本地的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确定本地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开展尘肺病危害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尘肺病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三)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对已认定且明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治疗,及时将符合工伤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尘肺病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持。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2020年工作步骤

  1.计划阶段(9-10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做好尘肺病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数量、名称、分布等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并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中的粉尘危害基础数据信息及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收集的数据信息,之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更新的数据信息报送人社部门。各级社会社保经办机构将获取的信息与社保业务信息系统比对,掌握本地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明确扩面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三年扩面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备案。

  2.实施阶段(11-12月)。一是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信息及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登记信息,经核实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及时发出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相关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尘肺病职业危害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时,可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3.总结阶段(12月)。年底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扩面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提炼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长效机制。有关情况(包括文字和图片等资料)和下一步意见建议,于年底前形成活动情况总结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2021年工作计划

  巩固成果,形成机制。对已参保企业进一步落实就业人员应保尽保,对已参保的尘肺病职工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项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争取实现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管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三)2022年工作计划

  定期督导,总结经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通力合作、联合督导、适时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粉尘危害数据库相关信息,定期督促检查尘肺病危害重点企业落实依法参保情况,将尘肺病危害重点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适时组织总结成功经验加以宣传推广。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年度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参保计划。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度要求,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并向市级定期汇总报送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察的执法重点之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收集整理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推动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运用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出台有力措施,促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尽快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为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保持工伤保险框架的前提下,结合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灵活快捷的缴费方式,加快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待遇。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确定政策,切实做好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尘肺病的发生,有效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风险。一是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重点行业和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尘肺病职业危害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机制,促进重点行业和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六)做好重点行业和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做好“三年专项行动”宣传工作,为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集中宣传“三年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尘肺病防治的关心关注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职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尘肺病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三年专项行动”,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生产、生活场所设立“三年专项行动”宣传栏、广告牌。帮助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全面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在钦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统一指导下,通过建立长效沟通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实现信息共享等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区)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围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一调度、定期督导检查、落实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取得成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县(区)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情况进行定期调度(见附件4),第一次报送时间是2020年10月31日前,之后每月6日前上报上个月的情况。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督导工作组适时对各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指导,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和取得的效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三年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开展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罗益平,2897736,qzsrsjsbk@163.com;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刘菊萍,2861921,jkk2861921@163.com。

  附件:

  1.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数据汇总表

  2.全市职业病诊断情况汇总表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醒信息

  4.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所属行业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全市职业病诊断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工作岗位

被诊断时间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醒信息

(参考)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全部工伤待遇费用,并将承担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等法律责任。有关参保缴费事项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特此提醒。

咨询电话: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777-2833005

灵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777-6510396

浦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777-8317009

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777-2101862

钦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777-3685682

钦州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777-5986071

 

附件4

 

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地区

企业数

职工人数

已参加工伤

保险人数

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工人数

备注

1

市本级

 

 

 

 

 

2

灵山县

 

 

 

 

 

3

浦北县

 

 

 

 

 

4

钦北区

 

 

 

 

 

5

钦南区

 

 

 

 

 

6

钦州港区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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