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权益,确保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通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通知如下:
一、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
(一)适用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简易程序。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机构出具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学证明材料、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办理。工伤申请推行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将申报资料的电子扫描版发送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电子邮箱,或经电话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备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地址详见附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要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后要及时将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结论文书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减少当事人上门签领。
二、开辟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就近就医(不限于协议医疗机构),即来即办,及时结算,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对经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预拨相应部分资金至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用于上述人员的治疗保障,以减轻用人单位垫付压力,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执行电话值班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工作人员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确保及时受理及时办结。
本通知仅就此次疫情防控中感染新冠肺炎申报工伤特别制定,不适用于其他情形,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与本通知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附件:钦州市工伤保险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联系人名单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