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552294158A/2018-3591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5日 |
| 标 题: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人社发〔2018〕137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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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门诊医疗统筹。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暂不实行门诊医疗统筹,文件中有关门诊医疗统筹的规定暂不执行。
二、个人账户配置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配置标准为每人120元,个人账户资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使用。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镇级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参保人员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保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支付签约服务费。具体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定。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费。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起付费(包括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在门诊输血治疗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的起付费)。
五、有关生育医疗待遇。
(一)属于病理性流产或引产(稽留流产、难免流产、死胎、胎儿重大致死致残出生缺陷的引产、感染性流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参照生育医疗待遇进行结算。
(二)计划外生育的产科并发症医疗费用,可按照普通疾病进行医保结算。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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