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气象台2026年3月4日16时42分解除钦南区、中马产业园区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用户空间
|
简体版
|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长者专区
无障碍
集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数据发布
政民互动
概览钦州
22605228
住宅能否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20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07-15
198769
我要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服务
>
企业开办
>
注册登记
>
我要问
住宅能否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2025-07-15 09:47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