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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凭证该如何处理?

2026-02-03 08:35     来源:钦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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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因此,该保单和发票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纳税人可以以此作为财务核算凭据。如果纳税人确实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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