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服务 > 情景式一件事服务 > 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

2024-09-18 08:51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长期居住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持有钦州市居住证。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钦州市低保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0 元/人·年),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

(二)连续 1 年以上(含 1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困难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困难家庭,申请农村低保。常住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的类别为准。


如果您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以下)且卧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七)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八)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九)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W02024091831931824511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