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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规则。公办学校按学区招收符合规定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户口、居住证、实际居住地及居住年限等条件分批次招收。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1)确保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①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具有主城区户籍,户口、房产、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的,按户籍所在地段学区安排入学。
②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具有主城区户籍,学区内无房产,户口、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的:
A:户口在学区内,不实际居住在学区内,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原住址所在学区就近安排入学。
B: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等,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在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不能提供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按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安排入学。
C: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在学区内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不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根据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同时,根据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在确保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基础上,全力保障政策优待对象子女按其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入学。
(2)保障购房定居人员随迁子女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公办学校招收区域内常住户口、政策优待类学生后仍有剩余学位的,就近安排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三项之一)并实际居住以及符合政策性购房优惠条件的非主城区户籍随迁子女就读。如果该批次学生数超出学校学位供给数的,以房产产权份额占比、获得时间、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房产产权份额占比大、获得时间长、居住年限长的优先。当学区内学校学位已满时,统筹调配到邻近学区有空学位的学校。
(3)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非主城区户籍,在钦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产,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公办学校招收区域内常住户口、政策优待、房产类学生后仍有剩余学位的,其随迁子女可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及学校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就读生源少于学位供给数的学校。如果该批次学生人数超出学校剩余学位供给数的,以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时间、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合法稳定就业时间长、居住年限长的优先;如果主城区公办小学学位已满时,不再安排到主城区公办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主城区外的小学就读,或由其父母自行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2.审批程序。2025年主城区小学招生入学审批工作,由主城区各小学按统一的时间要求,根据各自的学区范围具体组织线上初审,初审结束后提交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复核,最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审批。
3.公示入学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符合公办小学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于7月底前正式反馈录取结果,并由各招生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大门口等地方公示新生入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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