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以家庭(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获得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范围内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等低收入对象,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年满18周岁的人员;
(二)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城镇范围内;
(三)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
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及保障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79元;申请人属于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户籍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灵山、浦北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属于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或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内,有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工作、生产经营满1年。若不提供相关材料,不符合保障条件。
(四)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为毕业未满2年的大中专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