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政策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以家庭(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租金支付能力获得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范围内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等低收入对象,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年满18周岁的人员;

(二)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城镇范围内

(三)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

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及保障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政府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79;申请人属于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不受收入限制

(二)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内无房产或人均拥有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灵山、浦北不属于本市城镇范围),属于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或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内,有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工作、生产经营满1年。若不提供相关材料,不符合保障条件。

(四)城镇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为毕业未满2年的大中专毕业生。


申请流程

第一步,1.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前往在本市城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或申请保留表;2.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到所居住公租房小区的服务中心领取申请保留表,由服务中心先核对是否属于本小区居住人员以及是否有欠费等违规行为;3.钦州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持单位证明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

第二步,1.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2.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将服务中心核对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申请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资格的困难家庭须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3.钦州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三步,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将初审完成后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提交至居住所在地所属的街道办或者镇政府进行复审。申请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资格的困难家庭需要前往户籍街道或镇政府录入信息并告知工作人员向所属民政部门发起核对

第四步,未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将到期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已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将复审完成后的申请表和须提供的材料,以及单位审核公示后的申请表格和须提供材料均提交至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选房配租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及可分配房源数量,1:1确定入围选房名单。入围名单及选房时间将在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网站等平台公示5日,并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获得选房资格的轮候家庭。

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进入栏目)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网站(点击进入栏目)

咨询互动

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拨打0777-12345热线电话,或通过“钦州12345热线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777-2558954。

保障资格、租赁补贴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

轮候配房咨询电话:0777-3230388。

投诉电话:0777-2822184。